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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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