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投入方式除外)。

单个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出资额度最高不超过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