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改善融资环境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改善融资环境 第二十一条 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定为从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