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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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