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综合评估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汇总报告应包括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反馈的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账务处理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