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