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高校应当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科研业务费使用及绩效管理年度报告。每年4月1日前,中央高校登陆“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填报本校项目数据并上传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