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十八条 中央高校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