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中央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