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变更方式申请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变更方式申请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