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5年) 二、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5年) 二、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 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二) 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 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注: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