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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 货物类

二、 工程类

三、 服务类

注: 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 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二) 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 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 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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