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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 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电话机(国务院系统)、投影仪(国务院系统)、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 2. 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 服务类。公务车辆维修(在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1. 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2. 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 3. 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 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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