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