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