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