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