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