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