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