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