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