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