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项目已经列入3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