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批复并下达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