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