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