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