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