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