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财农〔2006〕356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