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