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建成后,省、县(市、区)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验收完成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及工作总结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