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2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