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1)。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表2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