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