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5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5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