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认真审查核实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要求每年于3月底前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上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重点说明关闭小煤矿基本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关闭小煤矿对当地能源供应、财政收支影响等情况。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