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
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
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