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根据各县防治任务和组织实施方式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当年安排的县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各省财政部门原则上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文件一个月内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央补助资金,列入中央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