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按照有关要求如期完成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