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实行实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开工统计口径为:设计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施工;设计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开工数量按已开工单体工程设计的安置住房套数进行统计。

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套数按以下口径统计:

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以棚改项目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开工套数:直接货币补偿开工套数=项目货币补偿款/(当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80平方米),计算结果取整不进位。按照以上公式计算核定的开工套数小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时,可以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套数。对于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要分别计算核定。

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的购买住房套数,核定开工量。按上述规定无法统计的,可按照上一项中的计算公式核算。

实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合同)中载明的购买套数核定开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