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的地区,专员办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酌情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并将扣减资金进行重新分配。 对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财政部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并将扣减资金进行重新分配。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