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的地区,专员办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酌情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并将扣减资金进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