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