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