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42号)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 第二十三条 目录 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