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财政部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