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将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