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财政部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会同中央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管理和维护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研究制定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会同中央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管理和维护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